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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政:购房可用父母、配偶、子女的公积金

百色房天下  2015-10-29 15:29

广西公积金政策再推利好消息!10月28日,记者从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今后,广西的市民朋友不仅可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广西结合实际出台了异地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每月公积金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该办法出台后,原先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

月还款额上限提高到60%

政策一:根据新的实施办法,广西全区各地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同城公积金可互通贷款

政策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缴存职工可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参照异地贷款方式办理。

全面实行异地贷款

政策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广西从10月8日起在全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后,以前的《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将自动停止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操作。同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

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

政策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无需提供征信报告

政策五: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及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报告不需借款人提供,可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缴存职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

符合条件住房可逐户封顶放款

政策六: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连带保证义务的基础上,公积金中心可对抵押已受理的贷款申请先行放款,不需等到抵押办结。同时还可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历史业绩以及楼盘整体建设情况。根据申请贷款的住房建设进度逐户封顶放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展封顶现场确认预约服务,及时提交封顶报告。

简化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

政策七: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逐步推行受委托银行进驻业务大厅的一站式服务模式,使贷款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环节合并为一,一次性办结,方便缴存职工,2015年12月底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比超过20%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必须进驻,有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成立个人住房贷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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